政治雷達法律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 第3條

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第3條

全國性各工會補選之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 三分之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連選連任人數之計算,應扣除本法公布前選出之理、監事人數。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