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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第8條

本法公布前全國性各工會之章程,應提經其理、監事暨所屬下級工會會員 代表會議通過修訂之,並函送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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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