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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第4條

全國總工會置常務理事九人至十七人,常務監事三人至五人;各業工會全 國聯合會置常務理事七人至十一人,常務監事一人至三人。 前項常務理事並互選一人為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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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