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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第6條

各業工會全國聯合會所屬下級工會會員代表名額,依左列比例選派之: 一、會員人數一千人以下者,選派會員代表四人。 二、會員人數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選派會員代表八人。 三、會員人數二千人以上未滿三千人者,選派會員代表十二人。 五、會員數四千人以上未滿五千人者,選派會員代表二十人。 六、會員人數五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者,每增加一千人,選派會員代表增 加四人。 七、會員人數一萬人以上未滿三萬人者,每增加人數二千人,選派會員代 表增加四人。 八、會員人數三萬人以上未滿五萬人者,每增加五千人,選派會員代表增 加四人。 九、會員人數五萬人以上者,每增加一萬人,選派會員代表增加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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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