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7條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7條

文化法人各項受贈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 前項收據應標示清楚並含下列相關欄位及資料: 一、流水號、出具日期、受贈文化法人之名稱、會址、統一編號、核准設立文號。 二、捐贈者之基本資料、受贈金額或非現金之受贈物品之品名、單位及數量。 第一項收據應加蓋文化法人、董事長、經手人之印章,並保留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憑證或單據以供備查。 文化法人存取款項時,應由文化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代理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於存取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