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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7條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7條
文化法人各項受贈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 前項收據應標示清楚並含下列相關欄位及資料: 一、流水號、出具日期、受贈文化法人之名稱、會址、統一編號、核准設立文號。 二、捐贈者之基本資料、受贈金額或非現金之受贈物品之品名、單位及數量。 第一項收據應加蓋文化法人、董事長、經手人之印章,並保留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憑證或單據以供備查。 文化法人存取款項時,應由文化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代理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於存取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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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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