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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0條

文化法人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項及前項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屆滿保存期限,應經文化法人之董事長或其授權代理之人同意後,始得銷毀;另涉及政府補助或委辦部分,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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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