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8條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8條

文化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者,平日單獨設帳、獨立作業;但於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於該文化法人收支統籌運用,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 前項財團法人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