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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第3條

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下列事項,本部得酌予補助: 一、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 二、設立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或辦理訓練營。 三、舉辦運動教練或運動裁判講習及參加國際研習。 四、舉辦全國性運動賽會。 五、聘任國際級教練。 六、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及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 七、推廣全民休閒運動。 八、配合本部體育政策,提升競技運動實力及推廣各類國民體育活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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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