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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第4條

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前條事項,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於本部公告或指定之期間內,檢具計畫、經費預算表或其他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本部應審查前項計畫之完整性、執行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預期成果等效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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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