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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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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第8條
受補助單位運用補助經費執行計畫,其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除下列情形之收入及結餘,得免予繳回外,於計畫結案時有結餘者,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一、補助經費之利息收入。 二、特定體育團體經本部依法規考核前一年度會計及財務健全項目通過,該團體執行計畫產生其他衍生收入之結餘。 前項第二款衍生收入之結餘應使用於推展體育,不得支用於盈餘分配、理(監)事酬勞及其他非公益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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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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