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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特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六條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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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