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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12條

會議應依發言作成會議實錄,載明下列事項,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 一、會議年次、屆次及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委員姓名及出席之代理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 六、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 八、紀錄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發言內容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發言內容、決議及表決結果。 十一、其他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實錄如有未議決之事項經決議暫不公開者,得暫不公開。但議決後,應即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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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