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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6條

健保會委員應就下列情形,於首次參加委員會議前,主動提報健保會;任期間如有變動,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報: 一、其本人之專職、兼職及顧問職。 二、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保險藥物交易之相關業務人員、投保單位之負責人或其業務上之利益明顯與健保會之職權相關。 三、其代表之身分類別異動。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訊,應由健保會就委員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自我揭露之必要範圍,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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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