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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 第5條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5條
健保會委員任期為二年。 保險付費者代表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以連任一次為原則,每一屆並應至少更替五分之一。 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或機關出任之委員,其職務異動時,原推薦之團體或指派之機關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健保會,並得向主管機關重行推薦、指派代表,由主管機關解聘原任委員後,再行聘(派)之。 委員因故無法執行任務、違反
第二條
第五項規定、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並依
第二條
之規定另行遴選聘(派)補之。 前二項新任委員之任期,以補足原任之委員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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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6條
健保會委員應就下列情形,於首次參加委員會議前,主動提報健保會;任期間如有變動,應於事實發生後…
第8條
健保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置委員三十九人,委員名額分配如下:一、保險付費者代表:(一)被…
第3條
健保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就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
第4條
各團體於推薦健保會委員時,採以二倍方式為之,並應考量性別平等原則。
第6條
健保會委員應就下列情形,於首次參加委員會議前,主動提報健保會;任期間如有變動,應於事實發生後…
第7條
健保會委員任期內親自出席委員會議達三分之二之次數,為續聘之必要條件。健保會委員有下列行為未達…
第8條
健保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第9條
健保會於協議訂定及分配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時,其方式、程序、場地、出席、列席人員及其他相關事…
第10條
健保會未能於法定期限達成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之協定時,應分別就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
第11條
會議議程,應於開會七日前分送各出席、列席人員,並對外公開之;臨時提案經排入議程者,亦公開之。…
第12條
會議應依發言作成會議實錄,載明下列事項,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一、會議年次、屆次及次數。二、會…
第13條
會議提案方式、條件及程序等議事作業,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委員會議之決議辦理。
第14條
會議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認有立即對外說明之必要時,應由其本人或指定人員統一發布。
第15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其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應於開會前通知健保會幕僚單位。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
第15-1條
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或其代理人,應本於其代表性,出席會議、發言及參與…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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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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