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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 第1條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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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看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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