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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 第6條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第6條
保險人審查結果,認應核退醫療費用時,應依下列規定及基準辦理: 一、發生於臺灣地區內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支付、給付及自行負擔費用等有關規定辦理核退。 二、發生於臺灣地區外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支付及給付規定審查後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之日前一季本保險支付特約醫院及診所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基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前項第二款有關核退費用之基準,由保險人每季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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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保險對象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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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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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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