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 第8條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第8條

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保險人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 下列期間,不予計入前項處理期限: 一、所附證件不齊,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自通知補件之日起至補件送達之日止。 二、基於審核需要,經保險人向醫事服務機構調閱病歷者:自通知調閱之日起至病歷送達之日止。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