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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 第7條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第7條
發生於臺灣地區外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其外幣兌換匯率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以申請日前一月最後營業日中央銀行就該外幣公告之匯率計算。 二、中央銀行無該外幣匯率資料者,依臺灣銀行公告即期賣出之匯率計算。 三、無前款即期賣出匯率者,採現金賣出之匯率計算。 四、無前款匯率資料者,依彭博社、路透社所登載之匯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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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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