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 第10條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10條

前條藥商不實申報,指申報資料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墊高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者: 一、未申報贈藥量或交易金額未扣除折讓。 二、僅申報部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交易資料。 三、其他足以影響調查結果正確性或完整性。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