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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8條

依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整藥品支付價格者,其申報資料經保險人採用之原則如下︰ 一、經重新調整支付價格之項目,其調整生效日前之銷售量不列入計算。 二、公立醫院因合約規定無法調整售價者,自調整生效日後之銷售量資料,得不列入計算。 前項第二款情形,藥商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併同銷售資料,向保險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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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