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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1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申報或申報資料經確認影響藥價調整正確性或完整性之項目,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該次藥價調整生效日,回溯扣減其一年之藥費。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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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