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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7條

經檢舉有明確事證之案件,並符合下列四款條件者,保險人應進行機動性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以下稱機動性調查): 一、藥商或藥局販售價格低於本保險支付價格百分之五十。 二、同分組項目有三個以上。 三、同分組最近一年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總計金額大於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以上。 四、非屬因符合品質條件而以劑型基本價支付之項目。 前項機動性調查之方式如下︰ 一、保險人得抽取一定比率家數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查採購資料,進行支付價格之調整。 二、保險人應將被檢舉項目之同分組項目,併同調查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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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