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市場交易情形調查結果,調整支付價格之藥品,分類如下:
一、第一大類:
(一)專利期內藥品。
(二)含仍在專利期內有效成分之單方製劑。
(三)含至少一個仍在專利期內有效成分之複方製劑。
(四)前三目之同分組其他項目藥品。
二、第二大類︰
(一)逾專利期五年內之藥品。
(二)含逾專利期五年內有效成分之單方製劑。
(三)含至少一個逾專利期五年內有效成分之複方製劑,且非屬第一大類藥品。
(四)前三目之同分組其他項目藥品。
三、第三大類:非屬第一大類、第二大類及第四大類之項目。
四、第四大類:
(一)第一個列入藥物支付標準項目之收載年,至藥商銷售資料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採計期間截止年,未逾十年,且未經第一大類及第二大類之藥品。
(二)與前目同成分、同劑型之其他項目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