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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19條

第三大類藥品,同分組再分為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包括原開發廠藥品或符合PIC/S GMP之藥品。 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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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