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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41條

第 二 編 藥品 › 第 三 章 藥品給付協議
藥品給付協議方式,包括依藥品價量為基礎之價量協議,以及依療效結果或財務結果為基礎之其他協議。 前項列入價量協議之條件如下: 一、新藥案件: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資料,預估於給付後之五年間,有任一年之藥費支出高於新臺幣二億元者。 二、擴增給付規定案件: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資料,預估於擴增給付規定後之五年間,有任一年擴增部分之藥費支出高於新臺幣一億元者。 三、未達前二款條件之藥品,於納入給付或擴增給付規定後之五年間,有任一年之申報藥費支出,新藥案件高於新臺幣二億元或擴增給付規定案件高於新臺幣一億元者。 第一項其他協議之案件,由廠商提出並經藥物擬訂會議同意後適用。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標準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46條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案件,任一年(以生效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之申報藥費已…

「藥品給付協議」的其他條文

第42條藥品給付協議期限如下:一、價量協議:以五個觀察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二、其他協議:…第43條藥品給付協議之終止條件:一、價量協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協議期限屆至。(二)取消健保給…第44條價量協議方案得視個案情況,選擇下列各款之一或併行處理:一、還款方案:依下列方式擇一執行:(一…第44-1條其他協議方案得視個案情況,選擇下列各款之一或併行,返還保險人相關藥費,返還方式得以協議定之:…第44-2條藥品給付協議之返還藥費,由保險人依相關藥品於各季申報醫令金額之占率,併入各總額醫療費用結算。第45條(刪除)第46條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案件,任一年(以生效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之申報藥費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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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