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第43條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43條

第 二 編 藥品 › 第 三 章 藥品給付協議
藥品給付協議之終止條件: 一、價量協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協議期限屆至。 (二)取消健保給付。 (三)協議期限內,本標準已另收載二種以上之同成分不同廠牌藥品。 二、其他協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協議期限屆至。 (二)取消健保給付。 (三)協議期限內,本標準已另收載二種以上同成分不同廠牌藥品或二種以上第 2B 類新藥。 (四)協議期限內,廠商或保險人提出終止協議之建議,經藥物擬訂會議同意者。 前項第二款其他協議終止時,應重新檢討藥品支付價格及其給付規定,必要時得重新簽約。該協議藥品支付價格之檢討方式,依本標準新藥核價方式擇一調整支付價格,或一定比率調降支付價格,其他同成分藥品之支付價格併同檢討,並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AI 白話解釋

「藥品給付協議」的其他條文

第41條藥品給付協議方式,包括依藥品價量為基礎之價量協議,以及依療效結果或財務結果為基礎之其他協議。…第42條藥品給付協議期限如下:一、價量協議:以五個觀察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二、其他協議:…第44條價量協議方案得視個案情況,選擇下列各款之一或併行處理:一、還款方案:依下列方式擇一執行:(一…第44-1條其他協議方案得視個案情況,選擇下列各款之一或併行,返還保險人相關藥費,返還方式得以協議定之:…第44-2條藥品給付協議之返還藥費,由保險人依相關藥品於各季申報醫令金額之占率,併入各總額醫療費用結算。第45條(刪除)第46條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案件,任一年(以生效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之申報藥費已…
← 第42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全文第4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