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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42條

藥品給付協議期限如下: 一、價量協議:以五個觀察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 二、其他協議:以五個觀察年為上限,必要時,得重新簽約。 前項觀察年以暫予收載或擴增給付規定生效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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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