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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第45條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45條
第 二 編 藥品 › 第 三 章 藥品給付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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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給付協議」的其他條文
第41條
藥品給付協議方式,包括依藥品價量為基礎之價量協議,以及依療效結果或財務結果為基礎之其他協議。…
第42條
藥品給付協議期限如下:一、價量協議:以五個觀察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二、其他協議:…
第43條
藥品給付協議之終止條件:一、價量協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協議期限屆至。(二)取消健保給…
第44條
價量協議方案得視個案情況,選擇下列各款之一或併行處理:一、還款方案:依下列方式擇一執行:(一…
第44-1條
其他協議方案得視個案情況,選擇下列各款之一或併行,返還保險人相關藥費,返還方式得以協議定之:…
第44-2條
藥品給付協議之返還藥費,由保險人依相關藥品於各季申報醫令金額之占率,併入各總額醫療費用結算。
第46條
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案件,任一年(以生效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之申報藥費已…
← 第44-2條
看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全文
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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