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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第48條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48條
全民健康保險不予支付之特殊材料如下: 一、經保險人認定非屬醫療所必須,或缺乏經濟效益者。 二、不符醫療器材許可證及本標準所訂適應症者。 三、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診療項目所使用之醫療器材。 四、本法
第五十一條
所訂之材料: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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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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