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第50條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50條
本標準已收載之特殊材料項目,如連續三年(含)無醫令申報量,且有替代性項目可供病人使用者,該項目不予列入本標準。但如有特殊情形,藥物許可證之持有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向保險人提出說明,經提藥物擬訂會議審議同意後,得保留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9條
看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全文
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