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第49條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49條

第 三 編 特殊材料 › 第 一 章 健保特殊材料收載原則
販售之特殊材料,其製造產地應與原醫療器材許可證相符,經查證不符者,該項目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年之內不得提議訂定收載新項目。
AI 白話解釋

「健保特殊材料收載原則」的其他條文

第47條可提議訂定納入本標準支付之特殊材料項目如下:一、屬於本標準特殊材料所收載之類別。二、屬新功能…第48條全民健康保險不予支付之特殊材料如下:一、經保險人認定非屬醫療所必須,或缺乏經濟效益者。二、不…第50條本標準已收載之特殊材料項目,如連續三年(含)無醫令申報量,且有替代性項目可供病人使用者,該項…第51條經保險人收載之特殊材料,廠商有供貨給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義務。欲停止供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二個…
← 第48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