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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第51條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51條
第 三 編 特殊材料 › 第 一 章 健保特殊材料收載原則
經保險人收載之特殊材料,廠商有供貨給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義務。欲停止供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二個月前向保險人提出未能履行義務之原因及佐證資料。未提出者,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未供貨之項目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二、三年內,該醫療器材商不得提議訂定收載新項目。 依
第五十二條之二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或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七目訂定支付點數且納入健保給付未滿一年者,不得停止供貨。但具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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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8條
全民健康保險不予支付之特殊材料如下:一、經保險人認定非屬醫療所必須,或缺乏經濟效益者。二、不…
「健保特殊材料收載原則」的其他條文
第47條
可提議訂定納入本標準支付之特殊材料項目如下:一、屬於本標準特殊材料所收載之類別。二、屬新功能…
第48條
全民健康保險不予支付之特殊材料如下:一、經保險人認定非屬醫療所必須,或缺乏經濟效益者。二、不…
第49條
販售之特殊材料,其製造產地應與原醫療器材許可證相符,經查證不符者,該項目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第50條
本標準已收載之特殊材料項目,如連續三年(含)無醫令申報量,且有替代性項目可供病人使用者,該項…
← 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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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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