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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51條

第 三 編 特殊材料 › 第 一 章 健保特殊材料收載原則
經保險人收載之特殊材料,廠商有供貨給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義務。欲停止供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二個月前向保險人提出未能履行義務之原因及佐證資料。未提出者,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未供貨之項目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二、三年內,該醫療器材商不得提議訂定收載新項目。 依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或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七目訂定支付點數且納入健保給付未滿一年者,不得停止供貨。但具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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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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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