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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 第34條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34條
第 八 章 交通動員準備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鐵、公路、捷運運輸調配戰備準備,推動維護鐵 、公路、捷運設備及橋樑隧道安全,增進行車安全管理、搶修作業技能訓 練等準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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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
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之鐵、公路、捷運、車輛、船舶、航空器、通信等動員準備事項,得以契約方式…
「交通動員準備」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交通動員準備,旨在確實掌握全國非軍用之運輸與通信能力,依運輸統一調配與通信統一管制之原則,支…
第35條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公路監理單位執行車輛動員編管業務,對車輛、工程重機械、汽車修護工廠及操…
第36條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船舶及其操業人員之調查、編管及訓練,並辦理船舶艤裝計畫、充實海上接駁裝…
第37條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民航站(場)與導(助)航設備(施)之動員準備,並編管各型飛機及操業…
第38條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建立公、民營電訊(子)器材廠商基本資料,辦理通信統一管制,設施安全防護…
第39條
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之鐵、公路、捷運、車輛、船舶、航空器、通信等動員準備事項,得以契約方式…
← 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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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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