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 第38條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38條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建立公、民營電訊 (子) 器材廠商基本資料,辦 理通信統一管制,設施安全防護等動員準備事項,並與聯合長途台設立中 繼線相互通聯,完成軍、公、民通信戰時作業準備。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