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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36條

第 八 章 交通動員準備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船舶及其操業人員之調查、編管及訓練,並辦理 船舶艤裝計畫、充實海上接駁裝卸設施、加強港埠各種建設作業能力等準 備。 前項之調查、編管主管機關區分如下: 一、一千總噸以上商用船舶之動員準備事項,由交通部航政司辦理。 二、二百總噸至未滿一千總噸商用船舶動員準備事項,由臺灣省政府交通 處辦理。 三、未滿二百總噸之商用船舶及各型機動漁船 (筏) 動員準備事項,由內 政部警政署辦理,機動漁船 (筏)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辦。 四、金門、馬祖地區未滿一千總噸之船舶及各型機動漁船 (筏) 動員準備 事項,納入福建省車船動員準備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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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