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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39條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之鐵、公路、捷運、車輛、船舶、航空器、通信 等動員準備事項,得以契約方式配合軍事、民防等演訓驗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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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