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 第41條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41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AI 白話解釋
← 第40條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