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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35條

民力之徵用,主辦演習機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前項人員參加演習期間,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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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