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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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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民力徵用之範圍如下:一、道路、軌道及其附屬橋樑、隧道、機電等重要設施緊急修護人員。二、通信、…第3條民力徵用之權責機關,區分如下:一、審查機關:相關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二、需求機關:各動員準…第4條需求機關因演習實際需要,徵用民力時,應將工作之種類、地點、徵用之期間、人數等相關資料,移請審…第5條執行及處分機關收受民力徵用需求書後,應依工作種類及地點,向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他團體…第6條民力徵用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徵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第7條被徵用人於報到前,有下列無法受徵用情形之一者,執行及處分機關得解除徵用,另行選員遞補,並副知…第8條被徵用人於徵用期間,應給與津貼。前項津貼支給規定,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之。第9條徵用期間因故終止演習解除徵用,或其他原因有解除徵用之必要者,由需求機關宣告之。第10條本辦法所定徵用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定之。但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另訂有書表格式者,得依其規定。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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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