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八十五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3條

八十五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條

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延期或免除訓練。如係現職人員,其錄分發區與現職服 務機關相同 (市、縣市) ,且其所考類科與現職性質相當時,得向分發機 關申請在職訓練。 錄取人員未於指定之期限內報到受訓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退 (離) 訓者,註 銷受訓資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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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