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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8條

受訓人員在接受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機關有關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重 大者,得由訓練機關報請考選部核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受訓人員因涉及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其判決結果未受刑之 宣告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職條件者,得向考選部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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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