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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5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比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超過三星期之事假或超過四星期 之延長病假者,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一年) 不能銷 假繼續訓練者,應註銷其訓練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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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