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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第3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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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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