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第5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5條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係指從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以下簡稱六類物品)製造之作業區。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係指從事製造、壓縮、液化或分裝可燃性高壓氣體之作業區及供應其氣源之儲槽。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