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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第9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一 章 總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備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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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刪除)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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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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