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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第12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2條
無法依
第三條
第二項附表一判定類別或分級者,應由管理權人送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通過之測試實驗室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進行判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實驗室判定報告、原廠物質安全資料表或相關證明資料,足資判定者,不在此限。 管理權人應將前項判定報告或相關證明資料,提報當地消防機關,以供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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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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