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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辦理AED安心場所之認證。 設置AED場所百分之七十員工完成接受AED相關訓練者,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前項認證;通過認證者,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樣式如附件二),其有效期限為二年,逾期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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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