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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 第9條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9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製作AED訓練教材,供宣導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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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指放置於公共場所,提供民眾使用急救突發性…
第3條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項目,包含AED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設備。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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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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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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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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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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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辦理AED安心場所之認證。設置AED場所百分之七十員工完成接受…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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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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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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