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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7條

公共場所應至少每半年檢查AED電池、耗材之有效日期及功能,維持機器正常運作,並製作檢查紀錄,妥善保存至少二年;檢查結果,應登錄於資料庫。 AED每次使用結束,應即補充當次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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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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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