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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5條

公共場所設置AED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置放於場所內明顯、方便取得使用之處,並附AED操作程序。 二、前款AED置放之處,離地高度至少一百二十公分。 三、AED應有保護外框、警報及警鈴功能,並有獨立電源;機體應標示產品序號及條碼。 四、設置AED之場所,於平面圖上標示其位置。 五、設置AED之場所,於其重要入口及AED置放處,設有明顯指示標示;其標示樣式及顏色,規定如附件一。 六、前款標示,離地高度為二百公分至二百五十公分。 七、AED不得設置於水源旁。 公共場所為長距離交通工具者,其AED之設置,得免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段及第六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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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